西藏自治区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培养招录公告
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经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今年计划西藏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272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计划
2016年,全区计划招录培养政法干警272名。其中,法院系统120名,检察院系统44名,司法行政系统108名;面向高校毕业生招录254名,面向退役士兵招录18名;法律硕士培养层次35名,二学位培养层次91名,专科升本科培养层次128名,专科培养层次18名。
二、招录对象
(一)西藏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
(二)西藏户籍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退役士兵(大学生退役士兵)。
三、报考条件
(一)报考者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反对分裂、揭批达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上政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4、年龄为18周岁以上、27周岁以下(1988年8月31日至1998年8月31日期间出生)。
5、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
6、报考人员身体条件必须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
7、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双语试点班的,应具备运用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并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专门组织测试。报考培养专业不得与本人所学专业相同,且本人学历层次不得与培养层次相同或高于培养层次。
8、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不恶意散布不良或不实言论。
9、符合考录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参加我区基层公务员(工作人员)公开考录并已实现就业的人员。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四、招录程序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
2016年8月31日--9月3日。
2、报名方式
此次报名采用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登录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http://www.xz.hrss.gov.cn)进行报名。
3、报名注意事项
(1)每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2)西藏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使用我区高校毕业生第一批公开考录报名资料进行报名。第一批公开考录未注册和报名的考生需重新注册和报名。
(3)退役士兵使用退役证书编号作为考生号进行注册和报名,无退役证书者不得注册和报名。
(4)报考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和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须提供相应的学位证书,没有学位证者不得报考此类职位。
(5)报考者须诚信报考。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4、报名费
此次考录免收报名费。
5、报名资格审查
(1)由自治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查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
(2)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参加考试。
6、网上下载准考证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于2016年9月21日--23日登录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二)笔试
1、笔试科目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教育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
2、笔试时间: 2016年9月24日--9月25日。
具体安排为:9月24日,所有考生均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上午9:00--11:00)和申论(下午14:00--16:30)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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