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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奖直播现场:山东凯马疑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涉嫌故意欺诈

时间:2016-07-20 12:54来源:香港现场开奖 作者:开奖直播现场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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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在寿光市东环路的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山东凯马”),并不为很多人所知。但该公司因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涉嫌欺诈连输官司,而被业界诟病。起因是其生产的一款汽车使用的发动机配置与其向环保部申请的不符,实际排放未达到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国Ⅳ标准。

  去年 7月 9日,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返还原告购车款 9.56万元,并赔偿 3倍损失共计 28.68万元。

  山东凯马汽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保定市中院。日前,保定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济导报记者查询工商注册资料获悉,山东凯马虽然名不见经传,但其股东相对“惹眼”—法人股东包括恒天凯马股份公司、东风汽车股份公司、潍坊华源拖拉机公司等业界知名企业。

  19日,曾承办了 500多起民商、刑事诉讼案件的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树森告诉导报记者,上述案例的判决具有积极意义。“既然法院判定构成了欺诈,对于同样购买了此款车型的消费者来说,可借此提出合理诉求,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问题在发动机厂家?

  据了解,2014年 4月 10日,消费者刘辉在保定市昌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昌顺公司”)购买了山东凯马生产的两辆凯马牌载货汽车(型号为 KMC1046LLB33D4),价款合计 9.56万元。该两辆汽车合格证载明的排放标准均为国Ⅳ(即消费者通常所说的“国四”)。

  刘辉购买该车后,发现其装配的发动机不符合国Ⅳ标准,遂向环保部咨询,得到的答复为:原告购买的同型号的货车,应具备高压共轨、中冷器、增压器、EGR(废气再循环)、颗粒捕捉器 DOC+POC(后处理)配置等装置。

  2014年 8月底,刘辉向昌顺公司所在地法院保定市南市区法院提起诉讼,以该车装配假冒发动机为由,将昌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彦芳)、山东凯马(法定代表人为董宜顺)起诉至法院,并提出“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同年 11月 13日,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鉴定显示,经检查,该车辆未配置高压共轨、中冷器、增压器、EGR等装置,与环保部相关公告信息不相符合,其尾气排放不能达到国Ⅳ排放标准。

  导报记者查询相关文书获悉,在随后的庭审中,山东凯马对案件所涉车辆未达到国Ⅳ标准没有异议。但其同时认为,公司根据发动机厂家的标识装配车辆,不存在故意欺诈行为。公司也是在原告起诉后,才知悉发动机生产商提供的发动机信息存在错误,汽车本身并不存在质量问题。

  资料显示,2011年 10月 30日,山东凯马 20万辆汽车项目竣工投产仪式在寿光举行。当时,潍坊及寿光市主要领导以及时任中国恒天集团董事长张杰、恒天凯马股份公司董事长傅伟民、东风汽车股份公司总经理卢锋等均出席了该仪式。山东凯马项目被各方寄予厚望,并被认为对拉长寿光市汽车产业链意义重大。

  “退一赔三”二审被支持

  在上述案件审理期间,山东凯马还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山东省寿光市,应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但被法院裁定驳回。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之一的昌顺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去年 7月 9日,保定市南市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山东凯马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依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支持原告“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山东凯马不服,遂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中,保定市中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认为,上诉人山东凯马作为汽车生产者,其生产的涉案汽车使用的发动机配置与其向环保部申请的不符,实际排放未达到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国Ⅳ排放标准,构成欺诈。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由此,保定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值得关注的是,在此案发生前后,上述涉案型号的凯马牌载货汽车总共销售了多少辆?这些汽车的产品合格证上同样标注了国Ⅳ排放标准,对此公司是否会启动召回机制?对于已购买了该型号载货汽车的其开奖直播消费者,公司是否会主动联系并协商赔偿事宜?

  对于上述问题,导报记者拟就采访函并以传真件的形式发至该公司,但至截稿,尚未收到对方回应。

  而在查询相关裁决书的过程中,导报记者注意到,在去年,另有一位消费者高先生,因产品责任纠纷将保定康恩迪汽车销售公司和山东凯马诉至法院。但该案判决结果还未可知。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初,在山东凯马举行的 2016年工作动员大会上,该公司总经理董宜顺表示,今年是山东凯马实现发展突破的关键一年,将在推广国Ⅴ车型、压缩低速货车比重等方面下功夫,确保市场及产品结构调整取得突破。同时,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新能源产品,把新能源汽车培育成一个强劲的市场增长点。由此来看,排放标准的日益提高已让该公司感受到了压力。

  新消法“发威”

  “如果发生后续案例,上述案例的判决将具有参考价值。但后续案例的判决结果与上述案例的判决结果未必一致,这需要看相关法院的具体审理情况。”李树森表示,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退一赔三”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是法律对不良商贩、不诚信商家欺诈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惩罚性条款。该案例证明,新消法在实际案例中正在发挥积极作用,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

  新消法中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事实上,对于汽车公司来说,应当对其出售的车辆维修、使用及车辆初始状态等基本信息明确知晓,并应在销售时据实告知车辆买受人,即使车商辩称主观上不存在欺诈的恶意,亦不能作为免除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的事由。

  采访中导报记者获悉,因汽车销售欺诈而被诉诸法律的案例并不鲜见。

  2013年,江苏省南通市一位市民花 300万元从南京一家 4S店买了一辆宾利汽车,却发现该车辆曾销售过一次,因轻微质量问题被撤销了牌号。销售商这一隐瞒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关键时刻,销售人员与买主的一条微信成了欺诈的“铁证”。最终,法院判决4S店赔偿买主 300万元(当时还未出台“退一赔三”的新规)。

  上月下旬,作为原告的成都市民王先生,称自己花 40多万元在四川新东信汽车服务公司购买了一辆凯迪拉克汽车,后来得知这是一辆召回车。王先生认为车商没尽到告知义务,于是起诉车商欺诈销售,要求“退一赔三”。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新消法实施以来湖南省首例“退一赔三”汽车消费维权案二审,日前在衡阳市中院开庭。法院驳回销售公司上诉请求,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此前,汽车经销商“天禧”公司涉嫌欺诈销售,被一审法院判决向消费者廖某退还购车款 13.19万元及各项税费,同时还需另赔偿 3倍购车款39.57万元。

  对于山东凯马而言,作为“企业公民”,其在上述案例发生后将以何种姿态面对消费者,本报将持续关注。来源经济导报)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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