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2月17日消息,自己的土地使用证被政府变更登记在别人名下,七旬妇状告华阴市政府违法行政,要求恢复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在半年诉讼期内,被告华阴市政府既不应诉也不出庭,渭南中院作出并送达行政判决后,华阴市政府依然不闻不问。 2月16日上午,该案审判长、渭南中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洪池告诉华商报记者,该案是近两年来渭南中院审理的200多起民告官案件中,唯一一起政府被告既不应诉也不出庭的案件。 被告半年内未提交应诉材料和答辩状 2015年6月5日,华阴市70岁市民李女士状告华阴市政府和第三人李某(李女士次子)。李女士认为,自己的土地使用证被华阴市政府的土地权属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在了李某名下,被告违反程序,未尽到审查责任和义务,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 渭南中院立案后,于2015年6月29日向华阴市政府送达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但在规定的15日内,甚至直到开庭的半年时间里,华阴市政府一直未提交相关应诉材料和答辩状。 2015年12月28日,渭南中院行政庭开庭审理此案,但被告华阴市政府及第三人李某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法庭按照规定,缺席审理了李女士状告华阴市政府、第三人李某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法院判政府败诉认为其违反法定程序 李女士诉称,2000年,她和丈夫取得了华阴市一块土地使用权,有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2010年8月,夫妻俩将地块交给次子李某有偿使用,虽签有赠与协议,但实际为租赁关系;2012年9月,华阴市政府在李女士夫妇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变更到李某名下,还给李某颁发了土地使用证。 李女士请求法院撤销政府颁发给第三人的土地使用证,恢复自己的土地使用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华阴市政府当庭不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第三人李某也未提交证据;被告对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又没有提供变更登记程序的相关依据,违反法定程序。 2016年1月18日,渭南中院行政庭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华阴市政府为第三人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华阴市政府负担。 据悉,法院判决书通过挂号信邮寄送达后,华阴市政府在规定的15日内未提起上诉,按规定其已无上诉权利。 200余起民告官案中唯一一起被告缺席案件 2月16日下午,王洪池告诉华商报记者,近两年渭南中院行政庭审理了200多起民告官的行政案件,相关行政单位均能派员积极应诉和参与庭审,唯有该案被告既不应诉也不出庭。 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邓建军认为,该案是很普通的民告官案件,从法理角度讲,被告不参与或者放弃诉讼是他的权利。但在推动依法治国的今天,华阴市政府应积极带头参与诉讼,不应诉、不出庭确有藐视法律之嫌,不愿意与普通百姓对簿公堂,也有不尊重之嫌。 渭南市委党校教授雷转运表示:“民告官是很正常的事,说明群众法治意识的提升,作为被告的华阴市政府不是普通群众被告,应当积极主动参与行政诉讼,而不是置之不理,应带头普法,践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摒弃官僚意识和惯性思维。” 当日下午,华商报记者多次电话、短信询问华阴市政府及政府办相关负责人,想了解政府方面不应诉不出庭,也不上诉的原因,但截至2月16日晚发稿时,均未收到回复。来源王培民/华商报)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