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冯先生诉ofo单车索赔案为例,如果冯先生诉称的意外或伤害的发生,确系刹车失灵,那么,这意味着ofo用于对外租赁的单车不符合基本安全使用要求,对于冯先生发生的人身伤害存在明显的过错,确实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类似“永安行”在用户协议中有关“乙方租车时应认真对所租公共自行车进行检查,确认车辆各部件的完整有效”约定,有明显加重用户义务、免除自身责任的嫌疑。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 因此,类似“永安行”此类免责条款,免除其最基本或最基础的车辆性能正常保障义务,即使有约定也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对于用户在骑行单车过程中,平台是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义务,核心的关键就在于对于用户遭受的损害,平台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履行了主要义务。 否则,对于用户的损失,单车平台难逃其责。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