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涉嫌侵犯用户或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在手机预装软件中,很多不属于系统运行必须的软件,被手机厂商以系统必须软件予以预装并不允许卸载或删除的做法,显然侵害了用户的知情权。 其次,涉嫌侵犯用户或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而不属于系统软件的应用软件的提前预装且不能卸载或删除的设置,显然侵害了用户的自主选择权。 最后,涉嫌利用独占地位不正当竞争。不论是苹果、三星等国外品牌手机,还是小米、华为、vivo、魅族、360、乐视等国产手机品牌,这些手机中都预装了很多类似浏览器、播放器、安全软件、互联网金融等自有品牌的应用软件。 在类似此种本属于市场充分竞争、用户可自由选择的应用软件中,由于手机厂商具有天然的优势或独占地位,使得它们可以在自己品牌的手机中预先安装很多旗下软件,进而使得同类软件与其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这种做法本身就涉嫌不正当竞争。 因此,不论是出于用户体验提升,还是出于保护市场竞争秩序,允许用户删除手机预装软件都应该是大势所趋。 手机预装软件“红线”:手机厂商、应用市场及终端销售成管理重点 针对手机软件预装领域存在的诸多乱象,工业和信息化部终于出手治理了。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将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正式明确了手机预装软件的三大原则,包括: 1)公平竞争和确保用户知情原则。《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提供移动智能终端预置软件的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自觉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依法维护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实施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2)公示及说明原则。《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企业应在终端产品说明书中提供预置软件列表信息,并在终端产品说明书或外包装中标示预置软件详细信息的查询方法。生产企业在提交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申请时,应提供相关产品符合前述要求的声明。 3)可随意卸载原则。《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可卸载。 值得一提的是,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即手机厂商)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即手机软件预装和分发,是本次规范的重点对象和环节。 与此同时,在手机终端销售环节,《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也明确要求“生产企业应约束销售渠道,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在移动智能终端中安装应用软件,并提示用户终端在销售渠道等环节被装入应用软件的可能性、风险和应对措施。” 简单说,对苹果、三星、华为、小米、魅族、vivo等众多智能手机厂商来说,明年7月1日起,如果手机预装软件不符合前述要求的,将会面临行政处罚。 而对于各类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或APP来说,《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的施行,也会对其APP预装合作策略产生重要影响,做好预装固然重要,更重要的还是APP本身对用户的价值或作用,保持活跃度才是竞争的关键。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