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初的直播化妆、游戏到直播“造人”、车祸,网络直播在经历了“很黄很暴力”的野蛮生长之后,迎来了“规范期”。 12 月 13 日,文化部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对包含网络表演和网络游戏直播在内的互联网直播经营活动进行了规范。《办法》将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办法》主要对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内容、参与者进行了界定和规范。《办法》规定,经营单位需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内容自审和实时监管能力的,不得开通表演频道;未采取监管措施或未通过内容自审的网络表演产品,不得向公众公布。 而对于表演者来说,在进行网络表演经营活动之前,必须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实名注册,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还需对其采取面谈、录制通话视频等有效方式进行核实;在表演者开展表演活动之日起的 10 日内,表演频道信息应向文化部进行备案。
(图片来自:网易订阅) 同时,境外表演者在提供网络表演产品时,需先由表演经营单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为境外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 《办法》还明确规定了禁止播出的网络表演内容: 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 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暴力、低俗,摧残表演者身心健康的; 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用户的; 以偷拍偷录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表演的; 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文号或备案编号的网络游戏产品,进行网络游戏激发展示或解说的。 以下为《办法》全文: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规范网络表演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表演是指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是指通过用户收费、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及服务的行为。 将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的经营活动,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包括网络表演。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开展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应当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内容审核管理制度,配备满足自审需要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审核人员,建立适应内容管理需要的技术监管措施。 不具备内容自审及实时监管能力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不得开通表演频道。未采取监管措施或未通过内容自审的网络表演产品,不得向公众提供。 第六条网络表演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 (二)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暴力、低俗,摧残表演者身心健康的; (三)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用户的; (四)以偷拍偷录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表演的; (六)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文号或备案编号的网络游戏产品,进行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