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又称“261号文”),关于防止电信诈骗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其中有关网络支付的条文网络中引起了不小的反应:自12月1日起,支付机构在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签订协议约定账户与账户、银行之间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务。 相当部分舆论认为此为央行限制网络支付之举,但在铁哥看来,此言论和观点仍是将网络支付处于“绝对弱势”地位,认为政府出台的所有政策均是对其迫害,并有意保护传统银行业的发展。这着实有点“迫害妄想症了”。 央行出手本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 此次“261号文”从名称到出发点均是针对网络电信诈骗而来,自从徐玉玉事件之后,网络电信诈骗各个链条都在反思其中漏洞,如网络数据安全、电信实名制等等,而身为整个诈骗链条的最关键亦是最后环节,金融业一直诈骗团伙销赃的主要通道而存在。 因此,整个文件中,限制账户转账限额和笔数仅是此次金融业防范网络电信诈骗的一种手段,此外还有:1.推进个人分级账户;2. 明确银行和支付机构可以拒绝可疑开户;3. 建立联系电话号码与身份证件号码的对应关系;4. 个人ATM转账调整为资金在24小时后到账等等。 此外,不仅是对网络支付的笔数和限额有限制,对传统金融业仍有相同制约: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在为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应当与存款人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银行柜面办理。 如用“迫害论”来解读,央行此举明显是限制传统银行业的转账自由性,是影响银行客户的“用户体验”的,既然舆论认为限制网络支付是为保护银行业,那么此处又限制是何道理呢? 事实是,一部分诈骗分子确实已经通过网络支付进行洗钱以及分赃工作,百度中多有相关新闻帖子,铁哥整理基本可归为以下几类:1.通过电商方式进行洗钱,此前微信取消三级分销,一面为打击无制度约束的微商从业者,同时也是部分利用分销进行洗钱的诈骗团伙的严打;2.多子账户管理,进行分赃。 网络支付的便捷性和快速性如被诈骗团伙所利用,将洗钱快速化,严重增加了警方的案件侦破难度。 从此方面看,对网络支付进行约束管理对防范网络电信诈骗是有必要的,从动机角度看,并不存在“蓄意打压”。 对网络支付真有打击吗? 既然“261号文件”真有限制网络支付笔数和限额的规定,那么在规范电信网络诈骗之余是否会对网络支付造成“误伤”吗? 铁哥仍然认为此乃妖魔化了“限制”一词。 从条文规定来看,央行并未规定支付的额度和笔数,而是“支付机构在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签订协议约定账户与账户、银行之间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即限制的额度为支付机构与支付平台协议约定笔数,此中是明显有弹性空间的。换言之,支付平台应该根据自身大数据和风控管理能力,对笔数和限额进行指导,并作为协议参考。在“261号文”中的“账号分级”,实为支付机构要根据账号分级进行风险管理,意味着支付机构在规范网络电信诈骗中承担更多的责任。 除网络支付外,央行对银行转账亦有类似规定:单位、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转账单日累计金额分别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j2直播,银行应当进行大额交易提醒,单位、个人确认后方可转账。 据此,我们也基本得知央行对网络支付的主要限制条件:1.大额交易;2.高频次转账。此也为洗钱的主要特征。 因此,在铁哥看来,此次限制条件对一般支付用户几乎未有任何影响,而对于将网络支付作为主要支付工具的机构或个人而言,如果拿出以往的转账证明与支付机构协议限额标准,应该并非难事。 当然仍有舆论认为限制网络支付,但对柜台支付未有任何约束有将用户引入银行业的嫌疑,但此理论基本忽略了三个事实:1.前往柜台是为了核实信息;2.正常的金融秩序是不应该被规范诈骗而矫枉过正的;3. 只为异常支付,大多支付是不受此约束的。 因此,“261号文”其前提仍是“对异常支付”的监管,对于绝大多数处于正常金融秩序的用户而言基本未有任何影响。 传统银行业果真能获利吗? 舆论既然认为限制网络支付是为了“偏袒”银行业,那么,银行业果真能在此次“261号文”中获利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