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张宏福减刑一案)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鄂洪监减建字第0177号 罪犯张宏福,男,1971年3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在湖北省洪山监狱服刑。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0)港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宏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未执行)。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1)黄刑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10月13日止。刑罚执行期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裁定减刑七个月;于2014年10月29日裁定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18年8月13日止。 该犯前次减刑以来,已经过一年以上。在此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3次季度表扬、2次季度记功的行政奖励。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靠拢政府,严格遵守罪犯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队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特别是在从事监督岗劳动中,认真负责,表现较好。因此获得2014年4季度记功、2015年1季度表扬、2015年2季度表扬、2015年3季度表扬、2015年4季度记功奖励。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及审核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所述,罪犯张宏福减刑间隔时间已达到一年以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罚金15000元未执行,属减刑“从严”掌握情形。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宏福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 二一六年五月六日 本文来源:最高法网站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分享到: 0 个人觉得赞好文章 点个赞您已经赞过了+1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